“樂拼”仿“樂高”,案值超3.3億,主犯被判6年

據新華網報道,9月2日,備受關注的“樂拼”仿冒“樂高”案在該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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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9年4月間,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杜某某、閆某某、余某某、王某河、張某、王某圳、呂某某、李某某等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通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複製圖紙、委託他人開制模具,設立玩具生產廠,專門複製樂高公司創作的美術作品。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於複製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於組裝模具的零配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說明書。

經司法會計鑒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數量424萬余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億余元。扣押儲存在倉庫的待銷售侵權產品數量60萬余盒,涉及344種型號,合計30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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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屬特別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同時,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餘8名被告人系從犯,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經司法會計鑒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數量424萬余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億余元。扣押儲存在倉庫的待銷售侵權產品數量60萬余盒,涉及344種型號,合計3000余萬元。

上海三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屬特別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同時,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按照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餘8名被告人系從犯,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