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家庭、其他組織或團體,在餐飲服務經營場所以外舉辦的各種群體性聚餐活動。分三種形式:舉辦者自己加工製作;應舉辦者要求由承辦者上門加工製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務和提供“加工服務+食品”等形式);舉辦者向承辦者下訂單,承辦者採取遠程製作加工與現場加工相結合等形式提供服務。
《辦法》對在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進行了規定,諸如不能使用野生菌、發青發芽土豆、新鮮生黃花、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原材料;不能提供無合法來源的散裝白酒;不能使用亞硝酸鹽、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
此外,《辦法》倡導婚喪嫁娶等紅白喜事從簡用餐,舉辦者按實際需要採購食品,承辦者在食品加工製作過程中做到物盡其用,避免浪費食材。
《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