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徐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沈迷於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長期無償使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同不法企業主大搞權錢交易,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職務調整晉升、企業經營、案件處理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徐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對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造成惡劣影響,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徐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河南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