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樹隆利用擔任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安徽省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蕪湖市委書記,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發展、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758億余元。陳樹隆在擔任中共蕪湖市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擅自決定給予相關公司設備補貼,並超越職權給予該公司全額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29億余元。陳樹隆在擔任中共蕪湖市委書記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在獲悉有關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後,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安排他人買入相關股票,累計成交人民幣1.21億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37億余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樹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應依法數罪並罰。鑒於陳樹隆到案後,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財物中部分系事後知情,且收受他人給予的6000萬元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