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蔡希有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18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蔡希有利用擔任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副經理、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合同性質變更、成品油購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索取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367.455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