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南省人民政府7月5日消息,為全面加強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規範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准工作,該廳日前印發《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申請、審查和批准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根據《辦法》規定,單位或個人申請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應向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具體方案、項目論證報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最高期限,參照海域使用權的有關規定執行:養殖用島十五年;旅遊、娛樂用島二十五年;鹽業、礦業用島三十年;公益事業用島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島五十年。
此外,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期限屆滿,用島單位或個人需要繼續開發利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兩個月前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