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意見:為何國家監察委權利如此之大?

含有成立新的反腐超級機構——國家監察委員會新條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佈後,中國媒體對有關該新機構的工作機制和授權有了新的更詳細的報道。據稱,新委員會將兼有黨和政府監督機關以及部分檢察院的角色。莫斯科大學亞非學院副院長安德烈·卡爾涅耶夫在為俄羅斯衛星通訊社撰寫的此篇文章中,就成立該機構對反腐有何影響以及為甚麼給予監察委員會體制如此廣泛的授權加以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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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在通過一攬子憲法修正案
關國家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條款包含在《憲法》國家機構一章。正如許多法律學者指出的那樣,實際上在中國還有一個權力分支--監督權利。值得指出的是,在基本法中有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條款先於有關法院和檢察院的條款。由此可以推出,司法體系以及整個護法機構,也在國家監察委員會監督之下。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國家體制中擁有如此高的地位表明,很有可能委員會主席的職務將由政治局常委擔任。
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代表審議的有關監察法律草案可以看出,監察機關獲得相當廣泛的授權。同時,正如《中國青年報》指出的那樣,新法律條文對嫌疑人的"留置"將取代中共現在的"雙規"。眾所周知,迄今為止對許多腐敗案的調查恰好開始於限制自由的所謂"雙規",即紀委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同時"雙規"無需法院判決,而在司法文件中也沒有有關"雙規"期限的條款。被"雙規"者不能同律師聯繫,沒有對"雙規"按程序上訴的可能。很有可能,現在也不會提供這些權利,因為,嚴格說來,監察機關的調查置司法機構調查過程之外,也不會止於提出指控和把案件移交法院。

有關國家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條款包含在《憲法》國家機構一章。正如許多法律學者指出的那樣,實際上在中國還有一個權力分支--監督權利。值得指出的是,在基本法中有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條款先於有關法院和檢察院的條款。


但現在對嫌疑人限制自由的期限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監察機關有權"留置"三個月,可以延長一次。由此可見,調查時間最長可達六個月。法律草案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
調查不僅可能針對黨員--就像紀委所做的那樣,而且也針對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從法律草案得知,也有可能"留置"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嫌疑人。引進這種針對違法行為的新的調查體系說明,現存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在反腐鬥爭中不夠奏效,尤其是在基層。建立從上到下分工更明確的監督機關,是現任領導人實施依法治國方針的又一舉措。這裡指的是,大大加快司法環境建設,讓其變得更具威厲,同各級政府各類濫用職權現象開展更有效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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