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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對原產於日、美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中國商務部:對原產於日、美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中國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25年3月22日,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2025-03-22T11: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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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3年第13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自2025年3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的間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2013年3月22日,中國商務部發佈2013年第13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日本公司稅率為40.5%,美國公司稅率為30.1%。2019年3月22日,商務部發佈2019年第1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24年3月22日,應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佈2024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由於美國已停止生產間苯二酚,申請人未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提起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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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對原產於日、美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中國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3年第13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
自2025年3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的間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2013年3月22日,中國商務部發佈2013年第13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日本公司稅率為40.5%,
美國公司稅率為30.1%。2019年3月22日,商務部發佈2019年第1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24年3月22日,應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佈2024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由於美國已停止生產間苯二酚,申請人未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提起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