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根據《國歌條例》做出首宗侮辱國歌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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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根據《國歌條例》做出首宗侮辱國歌罪判決 -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1920, 11.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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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擊劍運動員張家朗去年7月在東京奧運中奪得花劍個人賽金牌後,一名42歲的“網媒記者”在香港一家商場內侮辱國歌。香港特區觀塘裁判法院日前判處其入獄3個月,這成為《國歌條例》實施後的首宗定罪案件。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香港擊劍運動員張家朗在2021年7月26日東京奧運中奪得花劍個人賽金牌,當晚上千名香港市民在觀塘APM商場觀看賽事直播。在商場屏幕播放國歌期間,一名42歲的“網媒記者”高舉香港在英國殖民時期的旗幟(“港英旗”),並煽動周圍人喝倒彩。
當時有市民對他表示不滿並報警,警方到場後將其拘捕,並搜出一張“自由人快訊”的記者證。之後,該人士被起訴一項侮辱國歌罪,成為首例《國歌條例》在香港生效後的定罪案件。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考慮到侮辱國旗的案例,認為監禁刑期不應少於4個月,加上被告有預謀輕蔑、鄙視及侮辱國歌,從而引來不同政見人士的衝突,以致出現暴力的風險,須判處監禁。被告11月10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判刑時指他明顯是有備而來,有著周詳的計劃,終判處入獄3個月。
live broadcast of the Tokyo 2020 Olympic Summer Games  at a shopping mall in Hong Kong -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1920, 30.07.2021
香港警方調查市民觀看奧運噓國歌事件
《國歌條例》經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2020年6月11日,時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簽署,於6月12日正式刊憲實施。《國歌條例》為奏唱、保護及推廣國歌訂定條文,以維護國家尊嚴,增強公民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國歌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只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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