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草案10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法此次修改的重點是貫徹落實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增加加強黨對選舉工作的全面領導的規定,適當增加基層人大代表數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當天在向會議作說明時指出,修正草案擬適當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基數,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增加20名,即將現行法律所規定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將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增加5名,即將現行法律所規定的40名提高至45名。
沈春耀指出,根據上述修改方案測算,同時考慮到法律修改後各地方需要根據人口數量變化情況重新確定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名額,全國縣級人大代表名額與2017年上一輪換屆選舉相比預計將增加8.4萬名,鄉鎮人大代表名額預計將增加22.6萬名,縣鄉兩級總計增加約31萬名。
他還表示,每一名縣級人大代表所對應的人口數將由2017年的2313名降低至2056名,每一名鄉鎮人大代表所對應的人口數將由526名降低至474名。調整後中國五級人大代表名額總數約為290余萬名。由於未來一段時期內全國鄉鎮數量和鄉鎮人大代表數量還將有一定的減少,預計新一輪換屆選舉完成後,中國五級人大代表名額總數約為280余萬名。
此外,修正草案還對破壞選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現行法律對破壞選舉行為的法律責任做了規定,其中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修正草案將相關條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據介紹,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是保障公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產生各級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該法於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訂,此後相繼進行了六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