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對“數字貨幣”和“數字金融資產”進行了定義和區分。
根據該法律,數字金融資產可以被作為抵押物、買賣對象,可以用一種數字金融資產交換另一種,或者交換另一種數字金融資產的數字權利,包括貨幣索取權、證券權利、要求轉讓證券的權利、參與非上市股份公司資本的權利。但數字金融資產不是支付手段。
數字貨幣被定義為所有可作為支付手段使用、但不是任何國家的貨幣單位的電子數據(數字代碼)。加密貨幣的流通將受到限制。
據俄羅斯國家杜馬金融市場委員會主席阿納托利∙阿克薩科夫向衛星通訊社解釋,加密貨幣被確定為支付手段和儲蓄手段,也可作為投資,但在俄羅斯境內被禁止用於支付商品和服務。
阿克薩科夫表示,另一部可能會於秋季會期通過法律會對數字貨幣監管作出更細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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