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說,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因此,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是香港特區政府應有的憲制責任。
發言人指出,考慮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決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及實際情況。
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也在12日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瓊發信,表示特區政府計劃在5月27日的立法會大會會議上恢復10項法案的二讀辯論,並建議現階段優先處理《國歌條例草案》及《2019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
張建宗表示,特區政府欣悉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於5月8日的特別會議上,處理了過去七個月積壓而未能處理的多項法案及附屬法例項目。特區政府樂見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終能突破困局,並會全力配合立法會在余下任期的法案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