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規定,實施以下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意見同時要求,海關要嚴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關。對符合國境衛生檢疫監管領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要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移送公安機關的相關手續,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據中國衛健委通報,截至3月15日24時,中國累計報告境外輸入新冠肺炎確診病例123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