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建議對拒絕刪除社交網絡違法不實內容的行為進行責任認定:自然人須繳納300萬至500萬盧布的罰款,法人單位將面臨3000萬至5000萬盧布的罰款。法案規定,首先將認定信息傳播組織者——社交網絡運營方(自然人或法人)的責任。
修正案將涉及“互聯網信息傳播組織者”清單登記人員,不僅社交網絡須遵守新規,即時通訊工具也可能納入其管理範疇。那些“明顯意在宣傳戰爭、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和敵意的信息、侮辱他人名譽、尊嚴或名聲的不實信息以及若傳播須負刑事和行政責任的其他信息需在一天內刪除。”
目前法案規定,應總檢察院要求刪除違法信息,限制訪問法院認定的非法信息。議員認為,修正案可在信息傳播初期就限制公眾訪問,而無需進行後續封禁。
預計國家杜馬將於7月18日就這一法案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