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9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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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945年) -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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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新聞莫斯科8月14日電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與中華民國1945年8月14日簽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部長維亞切斯拉夫·莫洛托夫與中國外長王世傑簽署該條約。

該條約有效期為30年,後因蘇聯與中國1950年簽署《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而失效。

條約中規定蘇中雙方願以同盟和戰後善鄰加強蘇聯與中國的友好關係,並在共同對日作戰中彼此互助。

條約中規定: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與支持;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定和約;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持。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之任何集團;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雙方在簽署條約的同時還簽署了有關中國長春鐵路、旅順港、大連港以及蘇聯軍隊進入中國東北三省後蘇聯軍隊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係的協定。

雙方在簽署協議後就中國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以及蘇聯確認東三省為中國主權領土交換文件。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最後階段戰勝日本軍國主義作出重要貢獻。

衛星新聞中文信息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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