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俄新網記者黃軼男
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通過了俄羅斯聯邦憲法(從1994年至2004年,12月12日是俄羅斯的正式節日)。憲法,從本質上講,是一份政治和法律文件,帶有明顯的意識形態色彩。作為政治文件,它首先明確了各種社會和政治力量之間的關係。作為法律文件,憲法是現行法律制度發展的基石。鑒於俄羅斯憲法至高無上的地位,所有俄羅斯的法律法規必須和憲法保持一致。
俄羅斯的第一部憲法制定於沙皇時代。沙皇政府迫於1905年至1907年間的革命形勢,繼1905年10月17日沙皇尼古拉二世發表十月宣言以後,在1906年按照十月宣言的主旨,起草頒布了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規定了沙皇的最高權力,同時規定建立議會,也就是國家杜馬作為代議和立法機關。按照憲法規定,沙皇有解散杜馬的權力,對杜馬通過的決議有最終否決權。結果沙皇尼古拉二世不止一次行使了這個權力,極大程度上造成了國家政權的決策混亂。
十月革命以後,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成立後,1918年7月10日通過了第一部蘇俄憲法。憲法的中心意義可以用當時的一句革命口號來概括:一切政權歸蘇維埃!這樣,憲法作為法律形式把蘇維埃政權鞏固下來。1918年的蘇維埃憲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如果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同憲法或者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的決議案有衝突,則後者更改或者廢除任何一個國家權力機關的任何決定。
蘇維埃俄羅斯的第二部憲法在1923年7月6日召開的全俄蘇維埃第二屆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通過。1924年1月31日,鑒於蘇聯成立,俄羅斯國內政治局勢發生變化,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又對憲法作了相應修改。進入蘇聯時代,蘇聯的最高權力機關成為蘇聯蘇維埃代表大會,而其常設機構相應地成為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在兩次全體會議之間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
蘇聯的第三部憲法是1936年在蘇聯蘇維埃第八屆代表大會上通過的蘇聯憲法,又名斯大林憲法。這部憲法的中心環節在於徹底肯定了蘇聯聯盟法律高於加盟共和國法律。在斯大林憲法中規定,對蘇聯憲法和各共和國憲法的執行權歸聯盟所有,蘇聯最高蘇維埃對憲法擁有解釋權,並有權更改或者廢除所有聯盟或者加盟共和國級別上的決定。
蘇聯新憲法,又名勃列日涅夫憲法,1977年10月7日在第八屆蘇聯最高蘇維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它繼承了斯大林憲法的主要部分,保留了聯盟對憲法執行監督權力,並明確規定蘇聯最高蘇維埃大會是執行此權力的國家機關。
蘇聯解體以後,為了適應俄羅斯所處的歷史條件,在其它前蘇聯加盟共和國相繼宣佈獨立的背景下,俄羅斯在1990年6月12日發表《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獨立宣言》,宣告俄羅斯獨立。在這份宣言中"俄羅斯聯邦"這一名稱作為正式國名開始使用,同時宣言還宣佈將要建立一部俄羅斯憲法。1993年俄羅斯總統葉利欽召集憲法會議,開始新憲法的起草工作。參加憲法會議工作的人員包括各政黨和社會團體代表,來自各聯邦主體的代表,俄羅斯人民代表等。1993年12月12日在俄羅斯舉行了新憲法的全民公決,同時選舉產生了俄羅斯的代議機關-聯邦會議。有54.8%的俄羅斯公民參加了全民公決,其中有58.4%的人投了贊成票。
雖然俄羅斯憲法在非常複雜的歷史條件下得以通過,但它很快就成為穩定新的國家秩序和經濟體制的重要因素。與蘇聯時代憲法的區別是,俄羅斯憲法能夠真正得以遵守和執行,並成為俄羅斯國家的法律基礎。93年憲法從根本上改變了國家權力機關構架,明確規定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奠定了俄羅斯聯邦體制的基礎。
作者觀點不代表俄新社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