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強調,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指導意見》表示,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對《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予以明確。
首批20項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包括親屬關係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 、殘疾狀況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遺產繼承權證明、市場主體住所證明、證件遺失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