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公佈在法律信息官方網站上。
預計,該規定將從2019年7月1日起適用於客房數量超過50間的酒店,2020年1月1日起對客房數超過15間的酒店生效,2021年1月1日起對所有酒店及其他住宿設施生效。
此前包括酒店在內的旅遊設施評級依據的是自願原則。
該法還規定,禁止酒店在未獲相應等級證書的情況下提供服務,以及冒用與證書內容不符的等級。
文件還規定,實行對旅遊設施評級機構的新認證規定。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預計,獲得認證的機構將對全國範圍內的旅遊設施進行評級,同時需要通知被評級單位所在聯邦主體的政府機關。
據稱,通過認證的旅遊設施評級機構登記冊將由獲得授權的聯邦行政機關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