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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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 -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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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衛星通訊社北京7月1日電 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7月1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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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記者提問,請問對勾結外國勢力的具體定義是甚麼?特別是甚麼行為屬於引發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憎恨的行為?勾結外國勢力的適用範圍有多廣?

張曉明對此回應稱,首先要說明的是,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裡所講的“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香港社會有一些人對“勾結”這個詞不是太熟悉,在中國的刑法里有這樣的概念,在其他國家的刑法里也有類似規定。“勾結”這個詞彙,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乾壞事,是個貶義詞。在刑法裡面“勾結”就不是一般的乾壞事了,是指干犯罪的勾當。

張曉明指出,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這幾種勾結,也是通常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再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勾結”的表現形式,總之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為。當然要構成這裡所講的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其他一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國安法第29條後面列了五種行為,所以要和這五種行為掛鈎才可能構成這一類的犯罪。

關於“引發憎恨”,張曉明解釋道,“首先要講,‘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我們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法律當中有一個《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這恰恰體現了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到香港現行法律的規定,充分考慮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習慣,盡量予以吸收。當然,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這裡的“憎恨”明確規定了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

他舉例道,如果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於去年修例風波中,突然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當然造謠也可能是針對中央政府來的,惡意的,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至於說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要舉個例子的話,去年修例風波當中也有人到國外去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這也是故意而為。如果造成後果的話,那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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