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2005年1月,臨沭二中新校一名高一女生失蹤,一個月後,屍體在學校一廢棄廁所內被發現。次日,時年15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被警察從家中帶走
2006年3月,臨沂中院一審認定張志超強姦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一審宣判後,張志超未上訴,但入獄5年後提出申訴,否認是其所為。
張志超申請的780余萬元國家賠償,包括了180余萬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6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此外,張志超還申請辦案機關公開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以消除錯誤判決造成的負面影響。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律師表示,本案中,張志超因強姦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致使張志超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其近親屬也一直飽受精神摧殘和鄰里的閒言閒語的打擊,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嚴重後果。此外,張志超的父親等多位親人在其服刑期間去世,對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
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告訴記者,等到國家賠償發下來以後,想讓張志超去學習一門手藝,重新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