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佈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張健表示,植入式廣告的“隱蔽性”與廣告的“可識別性”存在衝突,這種“隱藏性”可能在無形中侵犯了觀看者的權益。
他解釋道:“植入式廣告的危害性在於其不正當地隱藏信息,涉嫌侵犯受眾對於廣告的知情權、選擇權。而消費者是植入式廣告可能帶來的損害中最為直接的受害者,因為廣告的所有相關費用,最終都要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據文創咨詢網報道,近年來中國電視劇中的植入廣告“泛濫成災”——熱播劇《咱們結婚吧》中,植入廣告多達49個;《歡樂頌》單集廣告數高達10個以上。
網友曾調侃稱, “開始時是在電視劇中插播廣告,後來就在廣告里插播電視劇了。”
張健強調,應當由廣告審批部門、廣告活動監管部門和影視內容審核部門共同出台專門針對植入式廣告的法律文件,作為《廣告法》的一項配套制度,對植入式廣告進行定義,降低廣告監管執法實踐中的識別難度,保障《廣告法》對植入式廣告的適用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