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中明確規範了軍營向社會開放的組織領導、審批程序和權限、開放時機、開放內容等,自2017年9月30日起開始施行。
根據《辦法》, 軍營開放單位通常在駐城鎮市區或者郊區的師、旅、團級單位中選定;視情從駐城鎮市區或者郊區、具有獨立營區的建制營、連級單位中選定。
開放時間為國慶節、建軍節、國際勞動節、全民國防教育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烈士紀念日、軍兵種成立紀念日期間;也可以根據駐地國防教育工作需要組織向社會開放。
開放對象主要為中國公民,除經批准可以向外國人開放的單位外,其他單位不得向外國人開放。
開放的範圍和內容為軍史館、榮譽室等場所,部隊可以公開的軍事訓練課目和武器裝備,基層官兵學習、生活、文化活動等設施。
此外,《辦法》規定,團級以上單位領導機關辦公場所,作戰指揮場所,情報、通信、機要中心,武器彈藥庫、洞(機)庫、油庫,作戰工程等不適宜開放的部位,以及實彈投擲和軍事演習等不宜公開的和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向社會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