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廖永遠利用擔任塔里木油田勘探開發指揮部常務副指揮、指揮、中國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總經理、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長、中石油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5年初,廖永遠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39.410173萬元。
被告人廖永遠除受賄事實外,對其折合人民幣2103.156904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永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數罪並罰。鑒於廖永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