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余元;收受賄賂125萬余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余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余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數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二十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