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公告稱,針對即將於2017年6月27日到期且原產於俄羅斯、美國、日本、韓國的環氧氯丙烷及其他四項反傾銷措施,如相關中國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認為,終止徵收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可在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公告同時強調,如未按本公告的規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根據中國商務部公告中的附件,其他即將到期的四項反傾銷措施包括:針對原產於歐盟、美國、日本的相紙反傾銷措施(2017年3月22日);針對美國、日本的鄰苯二酚(2017年5月21日)和光纖預製棒的反傾銷措施( 2017年8月18日);針對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台灣地區的氨綸反傾銷措施(2017年10月12日)。
2006年6月28日,中國商務部發佈該年度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6月28日,中國商務部將這一措施期限再度延長5年。
公告稱,針對即將於2017年6月27日到期且原產於俄羅斯、美國、日本、韓國的環氧氯丙烷及其他四項反傾銷措施,如相關中國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認為,終止徵收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可在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公告同時強調,如未按本公告的規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根據中國商務部公告中的附件,其他即將到期的四項反傾銷措施包括:針對原產於歐盟、美國、日本的相紙反傾銷措施(2017年3月22日);針對美國、日本的鄰苯二酚(2017年5月21日)和光纖預製棒的反傾銷措施( 2017年8月18日);針對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台灣地區的氨綸反傾銷措施(2017年10月12日)。
2006年6月28日,中國商務部發佈該年度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6月28日,中國商務部將這一措施期限再度延長5年。